中俄机电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俄机电商会(以下称“商会”)是在中俄两国元首的倡议下 ,为落实两国关于建立双边贸易促进机制的框架协议而成立的组织。
第二条 商会的成立,旨在促进中俄机电领域企业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中俄机电产品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 商会中方牵头单位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俄方牵头单位为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
第四条 商会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框架下开展工作。商会的工作在中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俄方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进行协调。
第五条 商会各项活动应遵守中俄两国法规、经贸规则、以及两国政府间经贸协议。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优先工作方向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为:
--对中俄两国在机电领域合作的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
--向两国政府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发展机电领域合作的建议;
--推动中俄两国企业开展技术合作;
--协助两国外贸活动主体寻找及参与双边合作项目;
--协调两国企业行为,规范贸易秩序,妥善解决两国企业在机电产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相关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包括参加商会组织的博览会、展览会、研讨会等;
--与两国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利用各种金融手段,促进两国合作项目的落实;
--研究并利用现有外贸活动调节机制,扩大两国在机电领域的合作;
--交流两国范围内适宜企业参与的商品和服务招标采购信息。
第七条 商会还将从事符合其组建目的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商会的优先工作方向为:
--航空航天;
--能源机械;
--船舶制造;
--通用机械;
--通信设备;
--汽车制造;
--家电电子;
--高新技术;
--建筑工业。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商会由中俄双方组成。
第十条 商会设中方会长和俄方会长各一名,共同作为商会的联合会长,领导商会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全体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机构,全体大会决定对商会运作最重要的问题。全体大会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上述会议所在国联合会长主持。中俄两国有关经贸主管部门代表可以协调员身份参加大会。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每方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商会设理事会,以确保有效吸收两国实业界参加商会工作。理事会由双方秘书长、政府部门代表、机电产品生产、贸易企业及大型企业代表组成。双方理事会成员各由本方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商会联合会长领导。理事会每方成员不超过 25 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能包括:
--讨论和确定商会的工作方向并制定工作计划;
--审议商会向两元首及政府总理的报告;
--通过关于设立商会工作机构及共同举办相关活动(展览会、会议、论坛等)的决议;
--审议商会工作报告;
--解决其它事关商会任务的各项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也可根据联合会长的决定不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议主办一方联合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俄罗斯工业家企业家联盟分别负责本方商会秘书处的组建工作。双方秘书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并开展有效工作交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对发展中俄经贸合作感兴趣的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十九条 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章程;
--在两国依法登记的各类组织;
--填写《中俄机电商会入会申请登记表》,申请入会;
--有意与开展与对方国家的经贸合作,诚实经营,有兴趣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具备可靠的经营信誉及稳定的财务实力。
第二十条 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既定程序加入商会。中俄双方负责各自国家会员的吸纳,并及时交流会员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通过自己授权的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优先获得商会各项服务;
--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遵照既定程序参加由商会组织的与政府相关部门对话活动;
--向商会提出关于改善中俄经贸合作方面的建议;
--获取商会会员证书;
--享有退会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协助商会完成其各项既定任务;
--接受商会的协调,遵守中俄两国发展机电领域合作的各项原则;
--向商会提交机电领域合作信息;
--定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向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可由商会联合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财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活动经费及秘书处的日常开销来源:
--会员交纳的会费;
--组织及个人的赞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费盈余;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办法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商会中俄双方拥有各自的独立预算。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其它条款
第三十三条 商会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第三十四条 商会作为社团法人的登记工作由双方根据中俄两国法规分别在各自国家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及补充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俄罗斯工业家企业家联盟协商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在莫斯科由中俄机电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批准并生效。